• 新闻
  • 产品
  • 政策
  • 文件
  • 会员
  • 首页
  • 协会简介
  • 政策法规
  • 行业新闻
  • 协会文件
  • 活动通知
  • 党建专栏
  • 会员名录
  • 入会程序
  • 案例赏析
  • 联系我们

协会简介

  • 协会简介
  • 入会程序
  • 会员名录

协会活动

  • 【申报 | 8月23日截止】工信部组织开展2024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一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 关于组织参观“2024宁波国际照明展览会”的通知
  • 关于举办杭州第19届亚运会照明建设工程与设计成果分享大会的通知
  • 科技赋能 智慧照明 助推经济 ——2023年杭州城市照明发展论坛活动通知
  • 科技赋能 智慧照明 助推经济——2023年杭州城市照明发展论坛支持单位邀请函
  • 关于举办2023年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维护青工技能比武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3年杭州市城市照明优质示范工程选树活动的通知

企业推荐

  • 浙江溢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浙江大丰数艺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大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
  • 杭州和顺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无限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光污染首次进入国家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对暗夜保护与城市光环境治理的里程碑意义

发布时间:2026-3-22作者:文章来源: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系统化、体系化、法典化的新阶段。在这部共5编、1242条的法典中,光污染防治被正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污染防治编中设立专门章节,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制。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典层面系统规定光污染治理。

一、光污染防治进入国家法典

根据法典结构,光污染治理条款位于: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该章共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七十三条,对光污染的定义、监管职责、规划要求、技术标准以及重点设施防控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以下为该章节条文全文: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条文全文)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第六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光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等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第六百七十一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第六百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

二、违法光污染行为首次设定处罚条款

在法典的法律责任部分,还设置了针对光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

相关规定位于: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广告媒体设施、建筑立面照明、道路与体育场照明、施工照明若造成光污染并影响公共环境,将承担行政责任。

三、光污染治理进入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光污染进入国家法典,意味着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发生重要变化。过去环境污染治理主要集中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随着城市化发展和夜间经济扩张,人工夜间光(Artificial Light at Night, ALAN)对生态系统、公众健康以及天文观测环境的影响逐渐受到关注。

此次法典将光污染纳入污染防治体系,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从传统污染控制进一步扩展到整体环境质量治理。夜间光环境由此成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城市夜间光环境成为公共环境资源



 

光污染防治条款的设立,也意味着夜间光环境被明确为一种公共环境资源。城市照明不仅影响景观形象,还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生态系统稳定、交通安全、能源消耗和天文观测条件。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夜间光环境将逐渐纳入城市环境治理和公共管理的重要议题。

五、对城市照明行业的深远影响



 

光污染进入国家法典,将对城市照明建设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未来城市照明设计将更加重视光束控制、减少上射光、眩光控制、合理亮度管理和分时调光控制等光污染防控要求。城市照明也将从单纯的景观亮化,逐步转向光环境治理导向的照明规划与设计。与此同时,减少过度照明也能够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与当前“双碳目标”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协同。

六、暗夜保护进入制度化阶段

从国际经验看,夜间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世界多地建立了暗夜公园、暗夜保护区、天文观测保护区和城市光污染控制条例。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我国暗夜保护也将获得更加明确的制度基础。未来在以下区域中,夜间光环境管理有望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天文观测区、生态敏感区域和重要自然景观区域。暗夜保护将从社会倡议逐步走向制度化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使光污染治理正式进入国家法治体系。科学、适度、负责任的照明,可以在保障安全与活力的同时,保护城市夜间环境与自然生态。当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看见星空,这不仅是环境治理的成果,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回归。

 

版权所有:浙江城市照明网(杭州市城市照明行业协会)电话:0571-8769832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1号(310007)    传真:0571-87698329

浙ICP备2022002993号-1

E-mail:hzula001@163.com